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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7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8 月 26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
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
    被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至江旅集团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
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当代资管以江旅集团未履行《战略
合作协议》(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关于<
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及有
关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旅集团将国旅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
600358)510 万股股票返还给原告当代资管,并配合办理股票返还过户登记手续;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06 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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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驳回当代资管的上述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43,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90元,由当代资管负
责。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
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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