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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1-20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3 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
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1104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1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
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
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
1,171.603 万元;2.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
1,171.603 万元为基数,按照 6%/年的利率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4 日
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 113 万元)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3.判令
国旅联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
    2020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
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原告孙贵云负
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
临 061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
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国旅联合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公
告编号为 2020-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
进展的公告》)。
    2021 年 1 月 12 日,南京中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南京中院对本次二审案件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孙贵云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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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
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
1104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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