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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5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5,251,500.00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
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
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思明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2)闽 0203 民初 462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
旅户外”)
    被告一: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君易”)
    被告二:金正发(为被告一的股东)
    第三人:国旅联合(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厦门思明法
院依法追加国旅联合为第三人)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一就福建漳州市长泰县休闲旅游度假区合作事项
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原告系甲方,被告一系乙方。
    根据该《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
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贰千万元整)”。该《合作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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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7 月 3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分别向被告一支付 1,000
万元,合计向被告一支付合作意向金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若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
个月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则本协议
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上述 2,000 万元合作意向金。”《合作意向协
议》签订后,被告一没有与原告洽谈任何项目合作具体事宜,截止 2022 年 1 月
20 日,原、被告一双方至今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更没有签订任
何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该《合作
意向协议》已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自动终止,且被告一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向原
告返还合作意向 2,000 万元。但是,《合作意向协议》终止后,被告一至今既没
有与原告洽谈任何具体项目合作事宜,没有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已经严重违约。
    《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返还合作
意向金 2,00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
525.15万元(以意向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年利率8%计算,现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
被告共同承担。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厦门思明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10 的《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厦门思明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 0203 民初 4621 号],
厦门思明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旅联
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意向金 2,00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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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旅联
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33,000 元;
    三、金正发对前述第一、二项所列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8,223 元,减半收取 84,111 元,由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
有限公司负担 9,537 元,厦门市君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金正发共同负担 74,574
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
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
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 0203 民初 4621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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