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14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052,727.41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 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 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霍尔果斯公司”) 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国联”)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7,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2017 年原被 告双方再次达成合意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2017 年 11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 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5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 计算利息。2018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 8,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然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 1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2 年 9 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53 的《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500,000 元、 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 元、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50,000 元、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共计 25,95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2,359,726.03 元 (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9 月 21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34,520.55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9,801.37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实 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1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402,410.96 元(以 8,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8 年 5 月 30 日,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 2,806,458.91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8,389.04 元(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4 日,按年利率 0.05%计算 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87,616.44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444,427.4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 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35,835.62 元(以 8,000,000 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1 日,按年利率 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共计 3,296,268.5 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 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朝 阳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1》项下的借款本 金 1,650 万元、期内利息 2,359,726.03 元、逾期利息(以 1,6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0.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2》项下的借款本 金 100 万元、期内利息 34,520.55 元、逾期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3》项下的借款本 金 45 万元、期内利息 9,801.37 元、逾期利息(以 4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四、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4》项下的借款本 金 800 万元、期内利息 402,410.96 元、逾期利息(以 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 3 五、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3,000 元; 六、驳回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06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均由被告中奥国 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已预交,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 付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 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 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