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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关于“11华微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9-016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 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华微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发行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
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摘牌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华微债。
    3、债券代码:122134。
    4、发行规模:3.2 亿元。
    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8%。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
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
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2012 年 4 月 10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 10 日(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10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 100 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部分土
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8%,每手“11 华微债”面值 1,000 元,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手派发利息为 6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8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9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4、摘牌日:2019 年 4 月 1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4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华微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每手“11 华微债”面值 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 64 元。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 华微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80 元(含税)。
    3、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   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
    联系人:聂嘉宏
    电   话:0432-64684562
    传   真:0432-6466581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联系人:肖扬、徐堃
    电   话:010-85556466
    传   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安弘扬
    电   话:021-38874800
    传   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