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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29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切实保
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
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可能影响
利润分配的因素,公司董事会拟订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及盈利
能力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1)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1-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
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35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4、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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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调整亦同。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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