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聘任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选举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 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 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 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选举和聘任的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 、、 }佬户咬 。*、油ofl 李大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