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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9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吉林辖区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
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保证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处为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的登记入档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
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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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等媒体上正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
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重大事件;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
   前款第(二十九)项所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
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
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以结合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
团体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包括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集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基本信息,并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证券账户等信息;前款所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自身及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
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完毕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本制度第九条第
(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更新潜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应当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在登记表上签章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告吉林
证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
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做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决策方
式等,并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督促所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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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
    (一)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主要责任人;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公司编制的潜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至少应保存十年;
    (四)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时,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持续报送信息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论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法律或政策依据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盖章,并要
求具体接收人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登记,但应说明未取得签章的
原因,并应将登记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接收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6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
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
林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再
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
纵证券市场或者行进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监管局
备案。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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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
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第九条第(六)、(七)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解除证券服
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置。
   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要求责任
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
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查找被处罚原因并据
此确定责任人。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成员
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董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秘书处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
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监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监事会主席在内的监事会
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监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处分方式可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九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实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进行
检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误、不
正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
影响公司对其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8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9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然人)(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 幕 信 身 份 证 住址 所在单位 职 务 / 岗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 记 人
号    息 知 情 号 码 / 护 (注 及部门     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注 所处阶段         (注 7)
      人姓名    照号码    3)                                                  (注 4)   5)    (注 6)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10
    注:
    1、本表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填写。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格式
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3、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单位)(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 幕信息 组 织 机 构 代 法定代表 住     所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 幕 内 幕 信 息 内 幕 信 息 登记时间   登 记 人
       知 情人名 码 证 号 码 / 人 / 负 责 (注 3)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 式 内 容( 注 所 处 阶 段      (注 7)
       称          合格境外机 人                                          (注 4)    5)       (注 6)
                   构投资者证
                   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号码
 1
 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12
    注:
    1、本表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单位填写。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十七条要求的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3、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有经营场
所或办事处的,应当填写境内经营场所或办事处住所。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3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然人名义) (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 2):
序号   重 大 事 项 所 发生时间 参 与 人 员 身 份 证 号 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或岗 筹划决策 参与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处阶段(注 3) (注 4)   姓名      码/护照号                及部门    位      方式(注 签名(注
                                           码                                         5)      6)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14
    注:
    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当且仅当参与人为自然人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决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6、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15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单位名义) (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单位/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 2):
 序    重 大 事 发 生 时 参 与 人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法 定 代 具 体 具 体 参 具 体 具 体 筹 划 具 体 登 记 登 记
 号    项 所 处 间(注 4) 名称    证号码/合格         表 人 / 参 与 与 人 员 参 与 参 与 决 策 参 与 时间            人
       阶段(注                    境外机构投资        负责人     人 员 的 身 份 人 员 人 员 方 式 人 员
       3)                         者证券投资业                   (注 5) 证 号 码 / 的 住 的 职 ( 注 签 名
                                   务许可证号码                          护 照 号 址    务 / 岗 6)    ( 注
                                                                         码             位             7)
 1
 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16
注:
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当参与人为单位的,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具体参与人员为接受单位委托,以单位名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自然人。
6、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决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7、具体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17
    附件 3: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序号         姓名    与内幕信息   公民身份号    住址(注 4) 工作单位及       职务/岗位   证券账户(注   其他   登记日期
                       知情人的关   码/护照号码                     部门                        5)
                       系(注 3)
1(注 2)
   2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18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自然人应当填写本档案。
 2、本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
 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一栏可填写本人、夫、妻、父、母、子、女等。
 4、住址应当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
 5、同时拥有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应当分别填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




                                                        19
                                             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单位)(注 1)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序号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 住所(注 3) 证券账户   其他     登记日期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注 4)
  1
  2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日期:




                                                               20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第九条第(一)至(三)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单位应当填写本档案。
    2、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填写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3、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有经营
场所或办事处的,应当填写境内经营场所或办事处住所。
    4、同时拥有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应当分别填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




                                                           21
附件 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X 签订。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为规范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
则,保护甲方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甲方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
就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下列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之一:
    (一) 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甲方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甲方职务可以获取甲方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服务单位及其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22
   (七) 甲方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
事项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或甲方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甲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甲方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甲方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甲方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甲方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甲方股份或者控制甲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甲方筹划分红、增资等事项,事项的进展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就发行
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甲方股份;任一股东所持甲方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甲方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甲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甲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23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甲方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甲方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甲方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甲方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或事
项。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
他人谋利。
       第四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在甲方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条 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甲方股票
及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保密制度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严守甲方的内幕信息及其他甲方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甲方保密制度、
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第七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本协议的
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

                                        24
的,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25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
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
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
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的
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
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于他
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密制度、本告知书的
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方进行
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

                                      26
任。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本页无正文,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签章页)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