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制度2022-04-29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活动,
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
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处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分、
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
12、 提供或接受劳务;
13、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7、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8、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19、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0、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21、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二) 常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2
(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
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
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 突发事件
1、 发生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
较大差异的;
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
的信息;
5、 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
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4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
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
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汇报: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 1-6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
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确
5
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
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