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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2-04-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的独立意见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
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61 号,以下简称“工
作函”),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
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问询函》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信访投诉和媒体报道称,公司前期披露的曾涛自 2004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1 月任泰豪科技上海管理总部董事长助理简历不实,且曾涛 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11 月为公司员工;上海鹏盛和上海奔赛的股东陶文波、李成久、闫兆奎、
陈笑蕊、蒋和平等人也曾在公司任职,且陶文波、闫兆奎系夏增文亲友,与公司
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符;曾涛在股权纠纷诉讼中,曾向法院提交说明,表明其持
有的天津华汉 33%股权系代上海鹏盛持有;上海鹏盛自 2017 年至 2020 年参保人
数不 2 足 10 人,其 2018 年度销售收入 100 多万元,净利润-5500 多万元,与
公司前期披露的 16 亿元和 9309.91 万元不符。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 曾涛上
述在泰豪科技和公司的任职经历是否属实,并提供泰豪科技 说明和纳税社保等
相关证明材料;(2)陶文波、李成久、闫兆奎、 陈笑蕊、蒋和平等自 2003 年以
来是否曾在公司任职,陶文波、闫兆奎与夏增文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并提供证明
材料;(3)曾涛是否曾向 法院提供相关代持说明,如是,请提供具体文件;(4)
上海鹏盛自 2017 年至 2020 年参保人数,说明与其规模是否匹配;(5)上海鹏
盛 2018 年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的收入和净利润数据,说明前期相关信 息披露
是否准确,相关媒体报道是否属实。
    独立董事意见:
    经了解核实,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曾涛、陶文波、李
成久、闫兆奎、 陈笑蕊、蒋和平等人的任职经历,对陶文波、闫兆奎与夏增文
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的核实结果,符合事实情况,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内容不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裁判文书及协议,曾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海鹏盛与天津华汉
现已解决股权代持问题;根据上海鹏盛对业务范围变化、财务报表、社保参保人
数等情况回复说明,目前上海鹏盛的业务规模与业务模式同社保参保人数相匹配,
相关媒体报道不属实。
    二、根据前期公告,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8 月,王宇峰、陈祖芳、 梁志
勇先后将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鹏盛的股权转让给曾涛、陈笑蕊、 陶文波,曾涛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王宇峰股权转让涉诉未 判决,曾涛部分持股被冻
结。信访投诉和媒体报道称,曾涛、陈笑 蕊取得股权的部分资金约 3.7 亿元来
自上市公司且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其中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北京傲志众
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
司合计转账 3.3 亿 元,当日和次日分别转入上海奔赛招商银行账户,再转入陶
文波、 陈笑蕊、曾涛等人账户,用于支付股权受让款。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
上海鹏盛 2014 年以来历次股权转让价格、交易双方名称、受让 方最终资金来源
及其合理性,是否实际来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股 权代持和其他协议或利益安
排;(3)王宇峰股权转让诉讼进展或判 决结果,以及曾涛持有天津华汉、上海
鹏盛的股权冻结原因和进展, 3 以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
    经了解核实,我们一致认为:对于上海鹏盛 2014 年以来历次股权转让交易
情况,媒体关于股权归属、股权转让款来源的报道不属实;法院已对上海鹏盛股
东间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作出生效判决,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三、信访投诉和媒体报道称,2018 年 2 月、3 月、4 月、11 月和 12 月,上
市公司分别向上海奔赛直接支付资金 1.82 亿元、1.19 亿元、2.1 亿元、2.51 亿
元和 5.51 亿元,与公司前期披露的 2015 年 7 月后未再与上 海奔赛发生资金往
来不符;2019 年 4 月 4 日,上海奔赛通过平安银行、 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账
户向上海鹏盛在招商银行上海东方路支行 账户合计转账 2.03 亿元,用于上海
鹏盛认购公司配股。请公司核实并 披露:(1)公司(包括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以来,与上海奔赛之间 的资金往来明细和交易背景,说明上述 2018 年的资金
支付是否属实;(2)结合上海鹏盛资信情况,说明其参与配股资金的具体来源,
如 为自筹资金,说明最终融资方、融资金额、偿还安排,并提供相关 协议文件;
(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或间接为上 海鹏盛参与配股提供资
金支持,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经了解核实,我们一致认为:经对公司与上海奔赛资金往来的核查,媒体对
于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资金往来、上海鹏盛支付配股资金来源等的报道不属实;
公司不存在为上海鹏盛提供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四、根据前期公告,2015 年 1-7 月,在相关方均未取得代理资质 时,公
司向上海奔赛、上海奔赛向上海鹏盛各预付 5.37 亿元开展服务 器代理经销业
务。信访投诉和媒体报道称,上述 5.3 亿元实际用于上 海鹏盛归还广发银行、
中信银行、国元证券和华夏银行欠款,并非 开展代理业务;同期公司前五名供
应商年度采购金额仅 2.13 亿元,质 疑公司向上海奔赛大额预付的合理性。请公
司核实并披露:(1)结 合上海奔赛、上海鹏盛的资金、资产及资信情况,说明
在供应商取 得代理资质前大额预付,且单一预付金额远超主业采购规模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
形;(2)上海鹏盛 金融机构借款的金额和资金来源 款项和上市公司其他资金。
    独立董事意见:
    经了解核实,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于拓展新业务进行的合作安排,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资金支付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