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综超:华联综超独立董事意见2022-03-31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281,776,490.56 元,2021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20,201,144.91 元,
2021 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3,621,542.36 元。依据《公司章程》,由于
2021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公
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分红政策及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
况,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项议案”)。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项议案”)。公
司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包
括内控审计)。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相关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继续聘用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相互
融资担保协议>的议案》(“议案”)。根据议案,公司为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华联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
保余额总计不超过九亿元人民币;作为前述担保的条件,华联集团同意在《相互
融资担保协议》的一年有效期内,如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的(无论是短期授信还是中长期授信),华联集团将提供相应的担保,但
所担保的授信余额总计不超过九亿元人民币。
由于华联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五、关于向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联财务公司”)申请 50,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同时为华联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同时为
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持有华联财务公司 33%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议案”)。
公司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股份”)签署《关于物业租赁事项
的框架协议》,公司向华联股份(含各自子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用于开设新店及日
常经营。同时,华联股份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预计双方
全部关联租赁合同 2022 年度租金、运营管理费及/或设备使用费的总额不超过
5,3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向华联股份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 4,700 万元
人民币,华联股份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由于公司与华联股份同受华联集团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七、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1、关于房屋租赁
公司与华联集团(含各自子公司)签署《关于物业租赁事项的框架协议》,
公司向华联集团承租商业物业用于办公和经营,同时华联集团向公司承租商业物
业用于办公和经营。协议有效期三年。预计双方全部关联租赁年度总额不超过
7,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向华联集团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 5,500 万元
人民币,华联集团向公司承租商业物业的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2、关于商业预付卡结算
公司与华联集团控股子公司北京华联鑫创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
益公司”)签署《预付卡结算协议》,鑫创益公司发行销售的预付卡可由购卡人在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开设的综合超市门店内进行消费、使用。预付卡按月结
算。鑫创益公司每月初将上月所有到本公司消费的预付卡交易金额与本公司结
算。鑫创益公司参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向本公司收取刷卡手续费。协议有效
期三年。该项交易金额无法预计,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华联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该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阎陆军:
赵天燕:
詹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