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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综超: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2-12-1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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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
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外部信息报送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二)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
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
见附件 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履行审批、登记及告知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
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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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对外
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提示函》和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
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证券事务部根
据相关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
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要应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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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北京华
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4
附件1: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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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保 密 提 示 函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义务,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在本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
司股票(股票代码:600361,股票简称:创新新材)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
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3、贵单位在使用公司信息时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条款致使本公司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公司信息买卖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
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提示。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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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保 密 承 诺 函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
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
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
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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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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