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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7-03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 2021-02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偿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79,061,729.71 元(含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案货款本金计提了
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
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1 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汇铜材)、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
新材料)、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电子)、招远金
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商贸)、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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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教育)、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上里金矿)、烟台佳恒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铜业),诉讼
请求鑫汇铜材支付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货款本金,以及因此产生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 1,179,725,932.19

元,佳恒新材料等其他共同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在各自担保范围
内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2019 年 7 月 30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
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7)。
    2020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二、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 206 号)。具体判决情
况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对被告鑫汇铜材享有货款
999,381,633.58 元、违约金 179,330,096.13 元和律师费 35 万元的
债权;
    (二)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鑫汇铜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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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 价 或 者以 拍卖、 变 卖 该抵 押物所 得 的 价款 ,在最 高 债 权限 额
385,935,525.04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新材料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
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09,272,827.28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新材料所有,不足部分
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四)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7,000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
偿;
    (五)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
东省招远市滨河路 18 号 1-3 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2.7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六)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山商贸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
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39 套房产)、2 号楼(共 230 套房
产)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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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限额 314,38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山商贸所有,不足部分

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七)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种子教育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

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 10 号楼的房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 亿元的范
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

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种子教育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八)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文化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
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 1 号楼(共 19 套房产)房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 1.5 亿元的范围内
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
部分归被告佳恒文化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九)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
业对被告鑫汇铜材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5 亿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
矿、佳恒铜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汇铜材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主张的 664,202.48 元财产保全保
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 件 受 理 费 5,576,820.63 元 ,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5,581,820.63 元,由被告鑫汇铜材、佳恒新材料、中佳电子、金山
商贸、金种子教育、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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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业共同负担(其中中佳电子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60 万元为限,金山
商贸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148 万元为限,金种子教育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47 万元为限,佳恒文化负担的诉讼费用以 71 万元为限。)
    三、案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判决书显示,债务人鑫汇铜材、担保人佳恒新材料及佳恒铜

业已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
述企业破产清算进程,并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对本案
货款本金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 628,445,300 元。因目
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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