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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宁波韵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3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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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理念、价值取向
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五)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
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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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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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一
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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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
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   筹备股东大会;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五)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充分的沟通;
    (六)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
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
    (七)   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八)   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二)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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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
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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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
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
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
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
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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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时,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技术研发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
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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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
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
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四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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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10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
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一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
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
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事前组织对相关接
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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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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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
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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