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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房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0-058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已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根据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向相关登记机关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于 2003 年 2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3 月 6 日 2003 年 2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并于 2003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JIANGSU SANFANGXIANG 英文全称:JIANGSU SANFAME CO.,LTD.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724.423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716.6407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合成材料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
                                        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面料印
纤原料及制品、棉制品、印染布 、涤棉布、
                                        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
色织布、服装生产与销售,布匹染整、印花,
                                        力生产和供应,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
棉纺纱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电力生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产;蒸汽供应。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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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57,166,407 股,公司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3,657,166,407 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 103,260,000 股。2003 年 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55,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公司股
                                        本总额为 158,260,000 股。
                                            2006 年 9 月 20 日,根据本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
                                        158,260,000 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第十九条
                                        284,868,000 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9724.4230 万股。
                                            2007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 34,029,69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发后
                                        公司股本总额为 318,897,692 股。
                                            2016 年 5 月 10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8,897,692 股为
                                        基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转
                                        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97,244,230 股。
                                            2020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
                                        股本增加至 3,657,166,407 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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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给职工。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权利。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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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第一百零七条 ……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电子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件;通知时限为:2 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通知时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其他方
限为:5 日。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1 名,由董事
                                          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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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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