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12-19
中航电子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 2018-057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2 转股简称:航电转股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兑息发放日: 2019 年 1 月 2 日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航电转债”)将
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中航电子
债券
(二)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2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
(六)发行数量:2,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
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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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
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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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
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 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
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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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
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
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
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
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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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6、初始转股价格:14.29 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14.23 元/股(因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派
发现金红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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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对转股价进行
调整。)
7、转股起止日期: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8、信用评级:中航电子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9、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航航空电子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20%,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
息金额为 2.00 元人民币。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24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三)兑息发放日:2019 年 1 月 2 日
中航电子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航
电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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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20 号楼
联系人:张力
电话:010-58355270
传真:010-5835484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航电子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6、17
楼
联系人:张明慧、孙鹏飞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联系人:杨滔、马伟
电话:010-5956 2463
传真:010-5956 253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