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8-12-28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电子”)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十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陈安弟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