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第二期增资的独立意见2018-12-28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第二期增资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电子”)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十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使用可转
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第二期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
第二期增资,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事宜己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第二期增
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可转债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第二期增资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陈安弟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