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28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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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
告的形式刊登于2009 年12 月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于2009 年12 月
12 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茂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77%的股份)
提交的《关于推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2009 年12 月15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将上述股东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增
加股东提案的公告刊登于2009 年12 月16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
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会议已于2009 年12 月27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增加股东临时提案,其提案
人主体资格、提交提案的时间及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2
1、出席本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股份97,11834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5.2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任的董事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1、2009 年12 月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茂恒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推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内容如下:
鉴于张荣华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
务,现提名彭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程序和提案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逐项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
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彭
建华当选为董事、崔景春当选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审议股东临时提案的程序、提案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会议通过的决议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