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3月)2010-03-26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
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
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筹划、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备查。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应在公司披露报告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陕西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
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
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
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陕西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种
类
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
信息知情
人姓名
信息知情人所属
部门、职务
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信息公开披
露情况
1
2
3
4
5
6
7
注1:内幕信息种类,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
注2: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