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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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
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分别刊登于2010 年3 月30 日、2010 年4 月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会议已于2010 年4 月14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名,代表股份97,858,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4%;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57 人,代表股份18,370,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7%。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 人,代表股份74,228,65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2%。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
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09 年4 月14 日上午9 时开始,于16:00 时结束。
本次会议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 点 30 分至 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至 15 点。
3、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开关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议案》,并采用
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现场表决票经3 名监票人及见证律师负
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出席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大会决议与表决
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现场表决程序和网络投票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
特此致书。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 郭 斌
2010 年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