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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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0 年3 月2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
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10 年5 月7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97,118,34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5.29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2
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
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
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
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 郭 斌
2010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