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1-20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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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
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4,184,85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3.93%。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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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与西电宝光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放弃了表决权;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
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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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20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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