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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6-02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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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5-022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
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
2011 年 6 月 2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246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12%。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1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
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2、表决结果

议案一:《二○一○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246 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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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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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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