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11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
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30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
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
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进行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等重大事
项或重大合同的签署;
(二十六)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盈利预测、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机构和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
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要以
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知情人员。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内幕信息。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于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月度、季
度、年度统计报表等敏感信息资料的,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有权部门报送的保密文
件。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
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
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
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人员,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信息档案(见附件 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另外,若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
送信息的,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2),经部门
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信息时,由经
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3),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
(附件 4),回执中应列明使用相关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然后将回执复印件
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
信息,并按规定保存,保存时间至少10年以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自查和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陕西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法律的,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员违反本
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陕西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
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之前实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4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
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3: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 贵公司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宝光股份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宝光股份证券。在公司相关
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
2、 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
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保密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1、
2、
3、
签收人(签字):
单 位:
部 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