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4月)2012-04-2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认可的
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
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
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
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
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
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
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
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
流程,直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的,股东大会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
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
该议案的
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
决申报。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
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
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网站、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的网址均
为:http://www.sseinfo.com。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
组成的议案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