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2014-10-25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稿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明确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现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第二百一十条
原文为: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第二百一十二条
原文为:
“公司拟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
2、公司现金流状况;
3、公司的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
4、已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实施现金分红。”
修改为:
“公司拟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
2、公司现金流状况;
3、公司的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
4、已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