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6-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
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1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14时在宝鸡市宝光路53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秘书)杨天夫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2016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陕西宝光真
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75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2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771,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
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