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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西藏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有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报告2016-11-14  

						                  西藏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持有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西

藏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锋泓”)持有陕西宝光真空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股份”或“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

情况,西藏锋泓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后续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及 18 日分别披露修订稿),较上述《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时的持股比例 13.59%,当前西藏锋泓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变动已超过 5%,现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次权益变动对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不同部分进行如下

报告和披露:

    一、权益变动情况

    2016 年 10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拟将
北京融昌航原持有上市公司的 40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无
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的公告(详见 2016-73 号公告)。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将北
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融昌航”)原持有上市
公司的 850 万股、250 万股(合计 11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6%)
无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李源先生的证券账户,同时根据李源先生的
申请,拟变卖上述股份(详见 2016-76 号公告)。
       2016 年 10 月 28 日,西藏锋泓通过财通证券北京成府路营业部
大宗交易获得李源先生所持宝光股份的 11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成
交价格为 19.6 元/股(详见 2016-78 号公告)。

       2016 年 10 月 29 日,西藏锋泓的一致行动人张敏在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北京融昌航所持宝光股份
405 万股,成交价格为 9047.5 万元(详见上市公司 2016-78 号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2016)黑执
41 号《执行裁定书》,张敏付款义务履行完毕,裁定北京融昌航所持
“宝光股份”合计 405 万股变更为买受人张敏所有。

       张敏凭上述司法文件,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办理完毕该等 405
万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锋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4710 万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97%。

       二、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国籍
        别                                                     或地区居留权
                                  哈尔滨市道里区
张敏    女   2301021968****322X   安定街 93 号 1 单   中国          否
                                     元 503 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敏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情况

       基于与西藏锋泓既有债权的司法处置过程具有较大相关性,为确

保既有债权尽快受偿,西藏锋泓与张敏女士于2016年10月28日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参与北京融昌航所持宝光股份405万股的司法处置,

并约定在其顺利竞得该股份的前提下,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行动:

    1、就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根据其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提案权、表决

权(“特定股东权利”),双方将采取共同的意思表示。

    2、双方采取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乙方(张敏)同意不可撤

销的委托甲方(西藏锋泓)行使与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的提案

权、表决权。

    三、持股目的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一)持股目的

    西藏锋泓作为北京融昌航的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加快既有

债权的回收并促进相关司法处置进程的开展,通过多次参与司法处置

获得宝光股份股权,相关权益变动系因参与司法处置所致。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

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参与司法处置等合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

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详见上市公司与本报告同日

披露的关于西藏锋泓本次增持计划的2016-82号公告)。截至目前,信

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同时,

存在法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若

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西藏锋泓 2016 年 10 月 11 日已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后续修订)已披露内容外,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 6 个月,
   西藏锋泓存在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平台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
   体情况如下:

       日期           买卖方向   价格区间(元/股) 成交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2016 年 10 月 28 日     买入          19.60         11,000,000           4.66%

         该交易的相关情况已由上市公司2016-78号公告予以披露。除前

   述情况之外,西藏锋泓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除本报告前文已披露事项及已通过上市公司公开
   进行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页无正文)




                 西藏锋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敏(签字)



                    201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