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10-28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10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1]30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六)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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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五)公司进行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等重大事项;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
预测、需报批的统计数据;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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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机构和
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九)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
个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知情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要以高度
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当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
协议》(见附件 6)、《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3)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知情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教育,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履行信
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
体采访等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月度、季度、
年度统计报表等敏感信息资料的,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
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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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有权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和电
子文件:包括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公司
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
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
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人员,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 1),内幕信息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登记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
备案工作。
(二)若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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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 2),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员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3),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
信息回执》(见附件 4),回执中应列明使用相关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然后将回执
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并
按规定保存,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包括失
职)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散布虚假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自查和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
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陕西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
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
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报
陕西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
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的,或故意漏报、
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
影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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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上述处罚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罚款,罚款额分为:2,000 元,3,000 元,5,000 元。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培训和解除劳动合同;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核实后按照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且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 2011 年 11 月 1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格式
2、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4、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6、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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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格式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注2 注4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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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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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
贵单位/个人提供(报送)的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接收本公司
材料或信息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
即通知本公司。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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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以下文件:
1、
2、
3、
签收人(签字):
单 位:
部 门:
年 月 日
10
附件5: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字:
11
附件 6: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
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
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
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陕西宝光真空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
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
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
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
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