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 China T +86 10 8567 5988 F +86 10 8567 5999 w w w. a n j i e l a w . c o m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陆群威律师和暴雯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 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4:00 在陕西省宝鸡市宝光路 53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董事长李军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26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 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894,4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55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372,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2,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5%。 4.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制定并实施<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6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 议案 6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并实施<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上述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6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