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09-19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9 月 1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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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 2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13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1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4
第十章 附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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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之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
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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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事业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包括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均应对董
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披露,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
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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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上述定期报告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将年度、半年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公司治理情况;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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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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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关联交易:
①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②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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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9.提供担保: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⑤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0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冻结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
(5)公司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
(6)公司发生可能依法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
(7)遭受的重大损失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8)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生的重大变化;
(9)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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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程序、被责令关闭;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金
额超过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脸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6)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
(17)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18)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1)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2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1%以上;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2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聘任、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抵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的;
(30)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上述第二十二条中所列事项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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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上述第二十二条中所列事
项正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还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
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均需履行董事会
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查签发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临时公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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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文稿并完成信息
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知情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报告及报送相关资料文件。董事会秘书评估相关资料,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
告,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董事长审查签发后完成信息披
露。文件
(三)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获悉重大信息后,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
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作出是否需要需履行审批程序及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判断,依据审定或审批结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按季度)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定及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情况和盈亏情况。
3.公司经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重大事件的咨询,回答董事会、股东代表、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为其提供
有关资料。
4.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
部门等,按照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指事件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5.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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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经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提供信息,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准
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使公司受到损失或处罚的,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
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予以处罚。
(四)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送董事长,并予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召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后予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同时以指定方式通报中国证监会陕
西监管局,并通报公司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
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或核实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
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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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
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条 公司应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
车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
告,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交所不对通过直
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后,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
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除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公司指定人员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
得他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
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
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交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交所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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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
时间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
为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
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
责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应当勤勉尽责,包
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各部门或公子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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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上报告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制度或发生失职行为,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依据《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
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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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及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
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
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自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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