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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3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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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 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 6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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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
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进行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
司。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
同。
   (二)建立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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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开、公平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确保其
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有和潜在的股东);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投资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涉及披露、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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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上证 E 互动平台;
   (五)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邮件;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九)走访投资者;
   (十)问卷调查及其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的财经媒体采
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指
定人士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应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负责安排、
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和活动,是公司组
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二)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
   (三)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五)参加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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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及时回复“上证 e 互动”问题;耐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
答投资者问询。根据公司需要,适时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联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可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站维护。及时维护更新公司网站开设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信息。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为董
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
室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整体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及公文写作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
关规定,及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事项、信息于第一时间
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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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确保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如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传真、电子信箱应及时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
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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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
确定其咨询的真实意图。如果咨询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
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咨询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司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
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的投资者,接待程序如下:
   (一)确定来访信息;
   (二)沟通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
   (三)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
   (四)做好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
   (五)现场接待、洽谈、参观、回复等;
   (六)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对公司股票价格做出预期和承诺;
   (三)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05 年 8 月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工作细则》自该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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