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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2021-10-3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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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成员由董事会
委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审议公司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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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出建议;
   (九) 审议公司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对公司其他战略发展规划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公司战略负责管理部门工作;
   (十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
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公司的发
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公司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文件草
案;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向战略
委员会呈报的书面提案;
   第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或经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工作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
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需经战略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
应以提案或报告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持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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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提案及表决结果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对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非经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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