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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2021-10-3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附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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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委任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推荐,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经营活动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相
关职务或就此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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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指导人力资源管理负责部门工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
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提请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七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以议
案或报告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八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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