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3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 作为浙江
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拟提交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
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公司签订该金融服务协议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