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8-12-0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87)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8 年 12 月 13 日
目录
一、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二、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三、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3
四、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87)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一、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会
议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
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
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
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
议议题进行,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
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
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四、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1、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登记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2、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项议案分项表决,请股东
逐项填写,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视同弃权处理,未提
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
3、计票程序:现场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作为计票人,计票人将与现场见
证律师共同组成监票小组,监票小组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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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 788 号海越大厦 28 楼会议室
三、现场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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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有效整合资源,互惠互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万华”)、香港金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发”)进行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需要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一、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基本情况
本年年初 本次预计
至披露日 金额与上
本次预 占同类 上年实 占同类
关联交 与关联人 年实际发
关联人 计金额 业务比 际发生 业务比
易类别 累计已发 生金额差
(万元) 例(%) 金额 例(%)
生的交易 异较大的
金额 原因
向关联 宁波万
人销售 华石化
120,000 26.85 0 0 0 --
产品、 投资有
商品 限公司
香港金
向关联
发发展
人购买 50,000 11.19 0 0 0 --
有限公
原材料
司
合计 170,00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海光楼 409-2-A 室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24 日
营业期限:2004 年 09 月 24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3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异辛烷、
液化石油气(仅用于工业原料)、盐酸、松节油、石油醚、石脑油、羟基乙硫醚、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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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油、5-氯-2-甲基苯胺、六氟丙酮水合物、硫酸、甲基叔丁基醚、甲醇、1,3-二甲
苯、1,2-二甲苯、2-丁酮、粗苯、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丙烯、丙烷的批发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沥青、润滑油、燃料油、
凝析油、渣油、白油、导热油、变压器油、液体石蜡、有机热载体、五金交电、建筑
材料、机电设备、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宁波万华持有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18%
股权。
2、香港金发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旺角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
注册资本:8,000 万港元
成立时间:2009 年 07 月 03 日
经营范围:塑料、模具及产品的研发、销售,汽车设计技术、化工原材料的国际
贸易。
关联关系: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全资子公司,金
发科技间接持有宁波海越 49%股权。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良好,
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公司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以公开、公平、公
正的同期市场价格为参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定价,与市场销售或购买同类产品的
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四、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业务活
动,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充分利用关联公司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
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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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该关
联交易而对其形成依赖。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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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本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本公司拟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为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存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
因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控制,财务公司为
本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徐洲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 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
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
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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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其经审计总资产 4,018,198.41 万元,总负债
2,879,703.46 万元,总收入 104,336.27 万元,净利润 53,090.35 万元。
二、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⑴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
提供授信服务。
⑵ 甲方在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担
保、融资租赁、保理、信用鉴证、透支、贸易融资及投资甲方发行的债券。
⑶ 授信相关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存款服务
⑴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
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⑵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⑶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3、资金统一结算业务
⑴ 针对甲方原来与国内各大银行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经营范围之内且甲
方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通过乙方进行。
⑵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⑶ 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
务。
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
(三)服务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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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原则
1、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
原则:
⑴ 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政策执行, 且原则上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⑵ 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且原则上不高于
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⑶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
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⑷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甲方知情权。
⑸ 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
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2、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合作
关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
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
用,如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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