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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2-11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8-12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5,301.40 万元(经济损失金额暂计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

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诸暨市杭金

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金公路”)通知,杭金公路就与杭州萧山公路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路”)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萧

山交运”)《关于 03 省道萧山收费站(河上)诸暨归并收费有关事宜的协议》(以

下简称“《归并收费协议》”)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

浙 01 民初 4524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

    原告: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

    被告:

    被告一: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

    被告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姜纪呈

    (二)案件事实

    03 省道是浙江省公路交通的重要干线,贯穿诸暨、萧山两区市。其中诸暨段收

费经营权由公司享有,并由原告负责收费管理,2004 年前通过诸暨境内十二都收费

站收费。萧山段的收费经营权由被告一享有,2004 年前通过萧山境内的萧山收费站

收费。

    2004 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对浙江省交通厅、

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 03 省道萧山东复线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4]18

号)、省交通厅《关于 03 省道萧山、诸暨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04]63

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定 03 省道萧山东复线通行费标准及收费

站名称的请示》(萧政发[2003]172 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03 省道萧山收费站

外迁后要求相应调整诸暨境内段收费方式的请示》(诸政[2004]1 号)等进行复函。

复函中第二条明确:在 03 省道 K48+500 处设置 03 省道萧山收费站;撤销 03 省道诸

暨收费站,与 03 省道萧山收费站归并收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由萧山区和诸暨市按

5:5 分成,同时对进萧山区一侧的车辆单向代征杭州市城市道路“四自”通行费,代

征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3]78 号文批准的标准减半执行。

    2004 年 5 月 24 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诸暨市交通运输局等四家单位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述复函以及 2003 年 12 月 27 日省政府办公厅在诸暨召开的协调会

议精神,经协商,共同签订了《归并收费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方之间特别是原告

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协议约定:收费日常管理由被告

一负责;萧山区楼塔、河上两镇范围内的机动车实行统缴;费用收入,原告与被告

一按 5:5 分成等。同时,萧山区人民政府于 2004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收费通告也明确,

对不购买统缴证的车辆,仍按通行收费标准按次收取通行费。

    新收费站自 2004 年 6 月 15 日开征至今,被告一、被告二无视《归并收费协议》
的约定,未对楼塔、河上车辆实施统缴或按标准进行收费,对萧山籍车辆实行免缴

通行费;在收费站附近建起绕站公路,保障萧山籍及大量外地车辆得以绕站逃避收

费;未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也未依照归并收费协议约定执行收费。两被告的上述行

为,严重违反各方间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将上述纠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浙杭商初字第 58 号)对上述原告

诉请事实予以认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杭州萧山公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诸暨市杭金公路有限公司支付 4500 万元。此后,本案经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调解,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 浙商终字第 73 号)

的约定,被告一就 2004 年 6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支

付原告款项 5400 万元。

    上述款项支付后,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被告一、被告二在案涉 03 省道萧山

收费站相关协议的执行上依然没有得到改变,原告依旧为此遭受重大损失。针对上

述情况,原告再次发函被告一、被告二,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就 2013 年 1 月 1 日之

后的损失赔偿原告。协议各方经过多次协商,但至今并未能得到理想的结果。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遭受的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的经济损失

15,301.40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后续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