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核查,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条件,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
2、公司董事会此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张佩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和《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曹志亚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0 万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计 60 万份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