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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

足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 2019 年 2 月 22 日为授予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成军、刘瑛、强力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