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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4-11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越能源”)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
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 2017 年
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情况。上述追溯调整的行为减少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2,618.81 万元,占调整前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9.17%,导致
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符之晓、
史禹铭、黄振锋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
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
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