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4-1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
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10,554.20 万元,包含为控股子
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提供的 195,754.20 万元担保,
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
14,800.00 万元担保。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符合证监发
[ 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
司章程》等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及其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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