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徐昊昊先生、符之晓先生、
涂建平先生、黄欣晨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共计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
权的共计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
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成军、刘瑛、强力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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