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及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
成绩等实际情况,4 名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可解锁数量为
60.00 万股,4 名持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
关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可行权数量为 60.00 万份。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