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越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剩余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终止《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剩余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剩余部分期权事宜,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刘瑛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