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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告2021-06-03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1-04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方石油”或“申请人”)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727.7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

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能源”或

“被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了青岛仲裁

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仲受通字(2021)第 334 号】。现将仲裁的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2020 年 9 月,坤源能源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

合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基本情况如下:

    2017 年 12 月 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 BFSYXT-2018-01029 的《成

品油买卖合同》,约定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采购 92#车用汽油 4000 吨,单价为人民

币 6400 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 25600000.00 元。2018 年 8 月 1 日,北方石油提货

2990.949 吨,货值人民币 19142073.60 元,北方石油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向坤源能源

出具《收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数量的货物,上述货物提取后,北方石油再未向
坤源能源要求提货。2020 年 8 月 20 日,坤源能源向北方石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19142073.60 元的发票,并于当日由坤源能源的工作人员张晓龙亲自交付给北方石油。

按 照 约 定 , 北 方 石油 应 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 前 向 坤源 能 源 支 付 货款 人 民 币

19142073.60 元,但至今未付,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坤源能源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支付货款人民币

19142073.6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78765.70 元。同时,坤源能源申请财产保

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下 19220839.3 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的一年。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北方石油提起本次仲裁。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

    山东省青岛市

    4、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2727.75 万元
    5、事实与理由

    2017 年至 2018 年,北方石油与坤源能源签订的大量贸易合同,坤源能源为北方

石油的供货方,北方石油再将货物出售给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合同签订后,北方

石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坤源能源却屡屡违约,多次合同交易中坤源能源供货数

额与合同签订的数量存在大量差额,给北方石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具体情况如

下:

    2017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BFSYXT-2018-01027《成品油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供应 92#车用汽油 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 7500 吨,单价为 6350 元

/吨,共计人民币 47625000 元。被申请人截至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实际交付 5703.688

吨,剩余 1796.312 吨 92#车用汽油 V 未交付,且本次合同交易被申请人多开出
524.826 吨价值人民币 3332646.01 元的发票,应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合同以及相关

法律,被申请需向申请人支付 14287500 元违约金。

    2017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BFSYXT-2018-01031 的《成品油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 92#车用汽油 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 7000 吨,

单价为 6200 元/吨,共计人民币 43400000 元。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实际交

付 2854.4 吨,剩余 4145.6 吨 92#车用汽油 V 未交付,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被申

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 13020000 元违约金。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暂

无法确定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