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2021-07-21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1-05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反诉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海越能源”或“被反诉人”)为被反诉人。

    ● 涉案金额:反诉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647.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浙 0106 民初 6057
号】,公司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

浙江分公司”或“反诉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反诉。现将有关诉讼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背景情况

    2021 年 1 月,海越能源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与中石油浙江分公

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基本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23 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

关权利、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3 款及第二条第 4 款约定:被反诉人将

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该五座加油站在租赁给反诉人后,反诉人每年需向被反
诉人购买或销售给被反诉人不少于 10 万吨成品油及燃料油,反诉人保证被反诉人每
次进销差价每吨 29 元,被反诉人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反诉人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

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与加油站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仓储中转费用为一年

一付,具体内容如下:(1)在被反诉人水路码头(新亭埠码头)未建成投运前,反

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约 16.67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30 元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

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 500 万元;被反诉人保证提供 3 万立方米罐区,为反诉人

提供单罐单储服务。被反诉人在 2013 年 3 月底前力争水路码头投入使用。在被反诉

人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被反诉人在水

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反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 40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30 元

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 1,200 万元。

    反诉人、被反诉人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被反诉人依约将五座加油站交

付给了反诉人承租经营,且反诉人也依约支付了租金,但反诉人却未履行《合作协

议》第二条第 3 款约定及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义务。被反诉人的水路码头已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正常使用,且已满一整年,为此,被反诉人多次致函反诉人,要求

依约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反诉人却以启用日期比《合作协议》约

定的时间晚了 6 年零 8 个月,丧失了进一步签订新亭埠码头相关具体合同的基础,

不再使用被反诉人的新亭埠码头及支付相关费用,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及第二条第 4 款第(1)(3)(4)项中与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有关

的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海越能源请求依法判令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立即支付海越能源从
2011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 290 万元/年,共计

2,610 万元。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本次反诉。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反诉当事人

   (1)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2)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4、反诉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反诉人从 2011 年 12 月起至 2036 年 12 月止的员

工缺员补偿款(按每人 24,000 元/年的标准计算)共计人民币 26,472,000 元,并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6,472,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事实与理由

    2011 年 8 月 23 日,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

或称甲方)与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签订了《合作

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拥有的浙越、金三角等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经营,

租赁期为 25 年。该协议第二条“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第 2 款还约定:

“由于乙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工。为稳定员工队伍,

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其他员工身份暂时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暂时不变,并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座加油站员工总编制为 60 人,编制内加油站员工

全部费用(包括各种福利)由乙方承担;如编制内员工因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造成缺

员,所缺员工由甲方负责补充,工资、福利及相关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按

每人 24,000 元/年标准补偿给甲方”。

    自 2012 年 8 月起,五座加油站 60 名编制内员工陆续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

缺员,截至 2021 年 4 月底,合计在职编制内员工只剩下 9 名。按《合作协议》约定
的每人 24,000 元/年标准,经核算,截至租赁期满的 2036 年 12 月,被反诉人总计

应当向反诉人支付补偿费金额为 26,472,000 元。然被反诉人却未按照《合作协议》

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履行任何补偿义务,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反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