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1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综合
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与子公司互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互保,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互保的
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授权管理层2022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
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
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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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
如下意见:
2021 年 1-4 月,公司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前大股东、现大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和指定的其他企业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截止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已通过现金方式回填了全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已解决并完成了整改,保持了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报告期,公司组织开展了内部自查整改,我们重点关注了公司内控制度的落
实及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为:公
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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