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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9-10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2-03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方石油”)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878 万元(含利息约 378 万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

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通

知,北方石油就与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签订的

《销售合同》、与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债务人签

订的《三方协议》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要求被告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原告承

担担保责任的事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方石油收到了天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津 0116 民初 27221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伟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第二层 212-

07 室

     被告: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紫熙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 15 号 16 层 C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04 日签订

《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WD-TJBF-20191204),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

福 沃 德 石 化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了 购 买 5300 吨 乙 二 醇 的 预 付 款 人 民 币

25,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但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

公司因为自身经营问题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的供货义务,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

此,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退还上述货款及支付货款占用期

间的利息。

     2020 年 9 月 11 日,原告、被告和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签署了

《三方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以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

674.53 平方米房产为《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WD-TJBF-20191204)中债务人福

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进行了房产抵押登记。

     2021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被告和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签署

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以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

伦 布 广 场 商 业 1487.91 平 方 米 房 产 为 《 销 售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FWD-TJBF-

20191204)中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连带担保,

同时进行了房产抵押登记。

     2022 年 1 月 5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如债务人福沃德石

化(大连)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没有退还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5,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货款和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作

为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后原告多次向债务人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索要该笔款项,但债务人福

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无钱归还,无奈原告只好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
担保证责任归还上述款项,可被告推诿不予还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北方石油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

原告款项 25,000,000.00 元和 3,780,821.9 元利息[以 25,000,000.00 元为基数,

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

(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1 日)],以上款项共计:28,780,821.9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处置被告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

广场商业 2162.44 平方米房产,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