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2022-11-17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越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
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1710032 号)及《关于海越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情况的专项报告》众环专字
[2022]1710073 号,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内部控制缺陷已整改完成,内控
有效运行。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
项排查,我们认为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
风险警示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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